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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月,滇云省卫生厅出台《滇云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规定,适当扩大艾滋病诊断结果告知范围。 除告知检测者本人外,还要将诊断结果告知配偶或监护人。 并对艾滋病检测阳性者对性伴侣的告知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专门就告知的程序做出规定,滇云在全国走在了前列。 因为流行病学有一个追踪的问题,确定感染者近期性伴侣并进行追踪,一直是艾滋病告知中最重要的环节。 但很多感染者忌讳,不愿让家属知道感染事实。 在安朵和赵安全接触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近八成不愿让家属知道自己的病情。 曾有个患者在得知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异常恐慌,赵安全在一个月后再见他时,原先漆黑的头发竟变得花白。 在发现感染事实后,两年多他每天都在痛苦挣扎中。 赵安全一直尽力给予他最大的帮助。 出于对妻子的责任,他请求赵安全装扮成临床医生向她的妻子告知他得了乙肝,并请妻子采血看看是否被传染上了乙肝。 当一切检测顺利完成,拿到妻子的阴性报告后,这名男子泪水肆意滚落…… 《规范》出台前,有位四十岁的男子被检测出hiv阳性,在告知该男子检测结果的同时,赵安全提议他告诉自己的妻子,但他一直没有同意。 此后,他拒绝与妻子过夫妻生活长达一年之久。 期间,安朵和赵安全反复对其做工作,晓以利害。 张某最终向妻子坦白了感染的事实并带她前往疾控部门进行检测。 拿到一份hiv阳性报告意味着一个家庭即将掀起波浪,结果殊难预料。 安朵和赵安全对于告知工作有着深切的体会,告诉一个人得了艾滋病,对其心理的打击是一般人很难想象的。 因而,对于“告知配偶”,滇云省出台《规范》限定告知期限为一个月。 规范中“希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一个心理调试的过渡期,这是站在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基础上。” 这条就是安朵发表在《滇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上那篇文章中提出来的观点之一。 对于履行告知责任,每个艾滋病感染者都不可以置之度外。 但在《规范》出台前,大多时候安朵和她的同事们往往因是否一定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告知配偶感染事实左右为难。 仅以临江县疾控中心为例,该中心曾管理过七十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但就因为告知配偶的事情流失了十四个。 每当赵安全问及感染者: “考虑得怎么样了?准备告诉爱人吗?” 这句话一出口,有的人就不再接听电话,有的甚至更换了手机号。 在安朵发表的那篇文章中,责任编辑还把滇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首席专家鲁家林的评论文章一并安排上了。 在鲁家林看来,认可和捍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责任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自己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知道自己感染了,有义务告诉结婚的伴侣。 应该由他来讲,而不是由医务人员替他讲,他有这个义务。 鲁家林指出,从艾滋病防治理论上讲,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艾滋病患者再次传播他人,从源头上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这样有助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摸清艾滋病疫情,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也利于及时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治疗、救助、关怀等服务。 从权利角度讲,这也是维护艾滋病患者配偶及性关系者健康权利的保障。 作为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密切性接触者,有获悉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知情权利。 以便于他们保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高危性行为,不发生无保护的性接触,有效地阻断再次传播。 显然,鲁家林的评论文章支持了安朵的观点,也道出了艾滋病告知在基层一线面临着情与法的冲突,乃至尴尬。 当然,毋庸置疑的是,消除感染艾滋病告知的困扰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艾滋病防治的重要环节。 而提高非歧视性的社会环境,更是当中关键一环。 在临江县洛兹乡曾有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乡上办理低保时,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帮助。 然而,这一消息很快被扩散至全乡的各个角落,大家都不愿再与他来往,就连自己上街买菜,卖菜的人都向他挥手不让他靠近摊位。 每每想起这件事,安朵就义愤填膺地说道: “歧视太让人伤心!” 安朵就这个案例,在她主持召开的大小会议上逢会必讲。 她痛心疾首地呼吁,艾滋病就是一种病,跟其他的病没有什么区别。 只是传播的途径让人把艾滋病看成了洪水猛兽。 因为传播途径有吸毒传播,有卖淫嫖娼传播,所以人们总是把感染的途径和患者联系在一起,认为得了病的人不是好人。 安朵愤愤地说: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偏见,应当把艾滋病当成一种正常的病看待,感染者就是受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