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4章
“不过话说回来,这次素材的罪名太多了,坐等庭审结束后up科普一下这些罪名。” “我刚才粗略数了一下,本案大概涉及了二十七个不同类别的罪名,真牛皮!” “……” 众人倒是没有觉得不过瘾。 反倒是有些“求知若渴”。 这种生动形象的案例,可遇而不可求。 里面包含了诸多的刑法罪名。 而论坛里的人要么是法学生,要么是对法律有着浓厚兴趣的网友们,都想借此机会多了解一些“傍身”。 以免以后被人莫名其妙给送进去了。 虽然这些罪名在《刑法》中都有,但专业书籍实在是太枯燥了。 远没有现实案例来的“生动有趣”。 再加上秦牧的讲解…… 他们顿时就有了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不少人…… 已经在论坛里逐一罗列本案中出现的罪名,进行“名词解释”了。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用威胁或者胁迫的方法,试图非法占据他人财物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指的是没有经营许可,从事非法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绑架罪,指的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不多时。 论坛突然展现出了它的专业性,没再有人飙段子。 讨论的内容…… 全是和法律相关的知识。 看上去像极了正经的专业学术论坛。 …… 晋城。 某区法院。 第二刑事审判庭。 “咚——” 法槌声回荡在法庭上。 在廖向铭等人答辩完之后,庭审进入了举证、质证环节。 在这个环节里。 秦牧按流程出庭作证,控诉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犯罪行为。 公诉人同样提交了一系列的完整证据,用以佐证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犯罪事实。 在铁证面前。 唐岁明和廖向铭没有任何反驳,十分光棍的承认了这些罪行。 紧接着。 进入了自由辩论环节。 张玮率先站了出来,据理力争,为己方的两个被告争取最大的权益。 第三百七十章 张玮火了! “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唐岁明是在警方出警缉拿之前,主动前往自首的,符合自首情节。” “且在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减少了社会危害,应当予以大幅度减刑。” “而廖向铭……被缉拿之后,同样如实供述,减少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积极认罪伏法,愿意承担相应的刑罚。” “按照刑法,两人都可以减免相应的刑期,给予他们从新改过的机会。” 法庭上。 张玮侃侃而谈,据理力争,一直在强调己方值得减刑的情节。 而公诉人…… 则是就唐岁明和廖向铭的罪行,继续控诉道:“唐岁明在过去十三年的时间里,从事了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 “我院认为,即使他存在积极自首、检举揭发的情节,依旧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 按照诉讼法。 减刑应当在判决宣布之前,量刑阶段对其原有刑期进行加减。 比如说。 唐岁明的总刑期累计起来,超出了三十五年,实际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下。 若法院判定刑期为二十五年,那减刑就是在二十五年的刑期基础上进行减免。 并不是在总刑期上面减免。 不然的话…… 他超出了三十五年累计刑期,减个两三年,也很难减少到三十五年之下。 “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公诉人的观点。” 张玮深吸了一口气,继续反驳道:“我方当事人虽然做了诸多危害社会的事情,但其认罪态度良好,按照《刑法》,属于‘应当’予以减刑情节。” “且我方不存在之罪大恶极的恶劣情节,不应当剥夺他们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 面对公诉人。 张玮没有丝毫慌乱,始终围绕减刑领域的几个核心观点来辩论。 法律规定。 除非那些犯罪情节恶劣的,才不允许减刑,其他人都有减刑的自由权。 …… 晋城。 养老院。 院子里。 “张玮这小子确实有两把刷子,我一个外行都看出他很牛逼了。” 宋天成看着投影屏幕里的画面,大大咧咧的评价道。 周围的老人们深以为然的点了点头。 张玮的辩论…… 的确很少遇到对手,尤其是在减刑领域,更是让许多其他律师望尘莫及。 他们如果记得没错的话…… 唯一一次遇到对手的案子,还是秦牧亲自出手的。 “看样子张玮占据了上风,说不定这次减刑辩护能成功。” “减就减吧,反正刑期也有二十五年,减也减不了多少。”